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政策解读|哪些党委有审批党支部成立的权限?

发布人: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2023-12-12 17:54:52 来源:北京市直机关工委 阅读次数:1 文字缩放:

编者的话:为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现分期转发北京市委组织部编写的基本要点提示,供基层党组织学习。

哪些党委有审批党支部成立的权限?

《条例》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提示:一是党总支、村(社区)党委和单位内设机构党委,不具有审批党支部权限,可以向上级党委提出设立党支部的申请。二是党支部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规范全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XX(此处为行政区划或单位的规范全称)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在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情况下);日常工作中的简称可以是XX(单位)党支部、XX(村)党支部等。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党支部名称应及时变更。由党支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党支部名称。